3.非法公墓可按照退坟还林的要求,根据地形特征,由现有墓葬分别改为树葬或草坪葬、花坛葬。凡为本乡镇、村居民提供公益性安葬的坟墓,由建墓单位统一免费组织墓葬改树葬,不留坟头,可设卧式纪念标志。属对外经营出售的墓穴,如坟主自愿改为树葬的,自改树葬之日起给予管理费减免。如坟主要求迁至合法骨灰安葬设施内的,由所在区和建墓单位免费提供迁坟劳务作业,并按原墓穴使用年限及原价格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4.对一方死亡,为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在《通告》发布之后配偶死亡的,不得合葬。如坟主要求迁出合葬的,由原销售墓穴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偿。对“寿坟”由原销售墓穴的单位作退款处理。
(三)对沿山地区世居户坟墓或集葬墓地的处置办法
1.属散葬坟墓的,如坟主自愿,可就地深埋,不留坟头和墓碑。其他坟墓原则上由各区统一安置到本乡镇(街道)、村安息堂或迁葬到本乡镇(街道)合法公益性墓地;无安息堂和公益性墓地的乡镇(街道),统一安置到市安息堂或市树葬林。在规定期限内自觉迁移的给予一定的迁葬补贴。
2.对属历史形成的只安置本地沿山世居村民、不对外非法经营墓穴且不影响惠山青龙山景区、道路、设施建设和森林公园风貌的农村集葬墓地,由所在区和建墓单位就地改造成树葬或草坪葬、花坛葬,搞好绿化和美化,按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3.沿山地区世居户坟墓因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或坟主自愿迁出的,享受市迁葬补贴或迁葬奖励。
(四)对特殊坟墓的处置办法
1.在惠山青龙山范围内的天主教集葬坟墓,不再扩大范围,不准新的安葬,包括合葬。现有坟墓原则上作就地深埋处理,并按宗教政策和习俗,统一由市设置宗教纪念标志。
2.对散葬于惠山青龙山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墓地,由市有关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作出认定。对需修缮或迁葬的,其费用按管理权限分别承担。
上述处置办法中涉及经济补贴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整治中产生的墓葬垃圾,应清运至指定场所,或在不影响景观的前提下,依据规划,结合地形地貌,就近组织集中填埋。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将殡葬整治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年度的重点工作和目标管理,进行专项研究和部署,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工作力量、整治方案、政策措施、物质保障”五到位。各有关区要全力以赴、科学组织,有力推动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