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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惠山青龙山全面开展殡葬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对私埋乱葬坟墓的处置办法
  1.对《通告》发布后新出现的私埋乱葬坟墓,由所在地区政府责令坟主限期迁出。拒不迁出的,依法强制平整。
  2.因惠山青龙山景区、道路、设施、宕口复绿等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坟墓或坟场,经市惠山青龙山保护建设办公室确认后,由所在区负责,动员坟主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划有组织地迁移。坟主应当服从建设需要,自觉迁移,可迁葬到市树葬林或安放到市安息堂等。对坟主采取其他合法葬式自行迁出的,经核实后,市给予一次性迁葬补贴。
  3.对不在惠山青龙山景区、道路、设施、宕口复绿等工程建设范围之内,不损害森林公园整体风貌的坟墓或坟场,原则上就地深埋,也可按照规划,相对集中,就近深埋。凡就地、就近深埋的,均不留坟头和墓碑,可设置市惠山青龙山保护建设办公室统一设计的纪念标志。倡导现代文明的祭扫方式,禁止任何带有火种的祭品进入森林公园林区焚烧。各区应明确有关单位或部门分别与坟主签订深埋协议书,并组织平坟专业队伍免费进行深埋。市按深埋的实际数量和质量,给各区一定的平坟补贴。坟主不愿就地深埋的,可采取其他合法葬式自行迁葬,经核实后,由市给予一次性迁葬奖励。
  4.对可以就地深埋,但为健在配偶留作寿穴的墓,自《通告》发布后配偶死亡的,不得合葬;如坟主自愿要求采取合法葬式迁移的,经核实后,由市给予一次性迁葬奖励。
  5.对原籍在江阴、宜兴和原锡山市农村的市区居民骨灰,如迁葬回原籍乡镇骨灰堂、公益性墓地,可享受当地世居户同等待遇。
  6.对迁葬群众要求将骨灰海葬的,由市殡葬管理处、市殡葬协会免费组织。
  7.对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深埋、又不自行迁移的,一律按“无主坟”处理。
  8.对“无主坟”,各镇(街道)应进行核实,各区政府应在《无锡日报》上发布公告。如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由各区组织深埋复绿,不留坟头、墓碑和标志。
  9.对为健在的人修建的“寿坟”,由原建造、销售单位或“寿坟”所在地组织负责做好坟主的工作,限期平整。凡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平整的,市给予一次性平坟补贴。逾期拒不平整的,由各区组织强制平整。
  (二)对非法公墓的处置办法
  1.非法公墓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按《通告》要求,自行做好整治工作。
  2.非法公墓应整体封闭,一律停止墓区施工、墓穴销售和骨灰安葬等活动。如继续违规建设、违法销售的,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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