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私埋乱葬坟墓的处置办法
1.对《通告》发布后新出现的私埋乱葬坟墓,由所在地区政府责令坟主限期迁出。拒不迁出的,依法强制平整。
2.因惠山青龙山景区、道路、设施、宕口复绿等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坟墓或坟场,经市惠山青龙山保护建设办公室确认后,由所在区负责,动员坟主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划有组织地迁移。坟主应当服从建设需要,自觉迁移,可迁葬到市树葬林或安放到市安息堂等。对坟主采取其他合法葬式自行迁出的,经核实后,市给予一次性迁葬补贴。
3.对不在惠山青龙山景区、道路、设施、宕口复绿等工程建设范围之内,不损害森林公园整体风貌的坟墓或坟场,原则上就地深埋,也可按照规划,相对集中,就近深埋。凡就地、就近深埋的,均不留坟头和墓碑,可设置市惠山青龙山保护建设办公室统一设计的纪念标志。倡导现代文明的祭扫方式,禁止任何带有火种的祭品进入森林公园林区焚烧。各区应明确有关单位或部门分别与坟主签订深埋协议书,并组织平坟专业队伍免费进行深埋。市按深埋的实际数量和质量,给各区一定的平坟补贴。坟主不愿就地深埋的,可采取其他合法葬式自行迁葬,经核实后,由市给予一次性迁葬奖励。
4.对可以就地深埋,但为健在配偶留作寿穴的墓,自《通告》发布后配偶死亡的,不得合葬;如坟主自愿要求采取合法葬式迁移的,经核实后,由市给予一次性迁葬奖励。
5.对原籍在江阴、宜兴和原锡山市农村的市区居民骨灰,如迁葬回原籍乡镇骨灰堂、公益性墓地,可享受当地世居户同等待遇。
6.对迁葬群众要求将骨灰海葬的,由市殡葬管理处、市殡葬协会免费组织。
7.对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深埋、又不自行迁移的,一律按“无主坟”处理。
8.对“无主坟”,各镇(街道)应进行核实,各区政府应在《无锡日报》上发布公告。如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由各区组织深埋复绿,不留坟头、墓碑和标志。
9.对为健在的人修建的“寿坟”,由原建造、销售单位或“寿坟”所在地组织负责做好坟主的工作,限期平整。凡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平整的,市给予一次性平坟补贴。逾期拒不平整的,由各区组织强制平整。
(二)对非法公墓的处置办法
1.非法公墓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按《通告》要求,自行做好整治工作。
2.非法公墓应整体封闭,一律停止墓区施工、墓穴销售和骨灰安葬等活动。如继续违规建设、违法销售的,按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