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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为充分调动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房屋拆迁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各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项目,按我市现行房屋拆迁政策测算的结果为基数,由各区政府与拆迁人订立包干协议,各拆迁人与各区政府包干费用的标准应基本统一。
  拆迁实施单位劳务费、房屋拆迁评估单位的评估费取费标准,严格按照市建设局、物价局、财政局联合颁发的《关于调整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劳务费、评估费等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各级区镇的工作经费城市房屋、集土房屋拆迁统一为10元/平方米,由拆迁人支付。
  为确保房屋拆迁顺利推进,市政府对各区政府拆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奖励,自拆迁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的拆迁项目,奖励费为2元/平方米,六个月内完成的拆迁项目,奖励费为1元/平方米,未能按时完成的则不奖励;对影响重点工程实施进度、或影响出让地块交地时间的,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拆迁安置房(含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奖励费为:自拆迁安置房在开工建设之日起要求时间段内完成并交付使用的奖励费为2元/平方米。因安置房建设进程造成对房屋拆迁产生严重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
  房屋拆迁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目标任务考核奖励经费由市政府支出并奖给有关目标任务完成主体。
  五、进一步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
  为加快房屋拆迁进度,必须加大拆迁安置房(含经济适用房)建设进程,为房屋拆迁零过渡创造良好条件。各拆迁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必须按总体目标要求,攻坚克难,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等多种形式加快拆迁安置房建设进程,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检查督促。
  经济适用房建设主体应当严把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审查关,防止不符合资格的被拆迁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规定,市安建办应加强对拆迁安置的监管审核,防止拆迁安置房挪作他用。
  六、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中各部门的沟通协调
  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宣传、监察、法制办、信访、财政、公安、建设、国土、环保、工商、税务、物价、城管、规划、房管等部门应发挥各自优势,共同研究解决拆迁难点的措施和对策,落实相关单位责任,要充分发挥政府监察、税务、工商、环保等部门的行政能力,创造良好的房屋拆迁氛围,合力推进我市房屋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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