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必须将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市)区,并相应重新划分县乡两级财政的收入范围和支出责任,相应调整体制基数。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直接拨到教职工个人的工资账户中,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确保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正常需要
各县(市)区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云南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的核定及实施意见》(云财教〔2004〕163号)核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将公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予以保证,并随着地方经济发展、财力增长和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需求,逐步提高标准和定额。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基本建设经费保障机制
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应与排危、校点收缩、新建寄宿制学校紧密结合,由各县(市)区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以县为主,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市、县两级政府均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对在2002年核定上报的危房,市级补助资金按原标准不变。县级要建立危房改造的长效机制。建立定期危房勘查、鉴定工作制度和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市)区要从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乡(镇)及村委会应承担相关责任,确保2007年以前完成2002年核增的中小学危房改造,确保及时消除新增危房,保证师生安全。今后新增的中小学危房改造要列入各县(市)区事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措经费,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村民组织、公民个人对农村义务教育捐款。
(四)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力度。
各县(市)区应多渠道筹措、设立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专项资金。贫困助学金实行以县为主、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办法,主要从各县(市)区财政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统筹解决,贫困学生补助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乡镇要积极支持当地中小学勤工俭学工作,拓宽解决解决贫困学生助学资金渠道。
加强“两免一补”的工作力度,在保证2005年救助14万农村贫困学生的基础上,市、县两级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到2007年“两免一补”政策覆盖全市所有农村中小学贫困学生。
(五)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预算安排的各项教育经费及上级各种专项资金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学校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严禁挪作它用。要结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督查力度,对挤占、截留、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要严肃查处。
凡是未足额及时发教师工资和不按标准保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的县(市)区、乡(镇),不得用财政资金上新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小汽车,不准领导干部公费出国。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意识,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控制行政性开支,学校不得擅自提高各种津贴标准,严禁将杂费用于福利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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