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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二)对基本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其他前期工作以及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根据需要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投标、工程承发包情况,以及与上述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核算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结余资金进行审计。
  第八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签订建设工程的有关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时限进行审计。
  第十条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报财政部门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违规多付工程款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审计核减的工程款项和发现的违规违纪资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或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审计、评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单位承办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工作需要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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