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各级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安置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审批事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劳动监察。
十六、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各级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文化、公安、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192号)、《印发〈江苏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民安〔2005〕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4〕111号)的文件规定,切实为退役士兵在就业、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高教育、自主创业、税收、贷款等方面提供优惠。货币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货币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人事档案管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三年内免收有关服务费用。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十七、货币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民政部门或安置部门发出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到户口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的手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退役士兵凭民政部门或安置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准予领取就业登记证的证明》,可到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就业登记证。退役士兵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接收管理。
十八、加大对退役士兵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各级民政部门或安置部门要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利用退役士兵职业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当年为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