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或安置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货币安置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九、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以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意见”一栏中盖有单位印章为准),退役后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接收安置。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者,退役后可实行货币安置、自谋职业。原单位已停产、关闭、破产或撤销,无法复工复职的,可实行货币安置、自谋职业。
十、从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中征集的,且户口在本市(含集体户口)的大学生士兵,经本市兵役机关批准确定,其退出现役后,愿意复学的,可凭入伍前学校的复学手续,申请复学助学金,助学金标准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货币安置金标准,其他按《无锡市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意见》(锡政联字〔2002〕1号)规定办理;不愿复学的,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按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接收安置。
十一、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被评为残疾军人的,其货币安置后享受残疾抚恤待遇。
十二、退役士兵(除复工复职者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帮助其就业,但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可实行货币安置。
(一)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二)进藏兵;
(三)转业士官;
(四)烈士子女。
十三、帮助就业实行“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分配办法。部、省属单位严格按省下达的安置计划执行,其它单位(含合资、独资、民营等企业)严格按市下达的安置计划执行。指令性计划下达后,通过劳动力市场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对“双向选择”中未选到单位的退役士兵和未选到退役士兵的接收单位,采取政府下任务书的方式进行指令安置。任何单位不得拒接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要服从分配,分配后3个月内不如期报到的作自动放弃,同时不再另行分配,不再享受自谋职业货币安置金,退役士兵自己可进入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择业。
十四、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单位要认真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在规定时间内,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标准为每人10万元,一次性付清。有偿转移金企业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中列支。对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并根据《
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2001)31号和苏政发(2001)4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同时每名安置计划原则上按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以上标准支付有偿转移资金。拒不交纳罚款的,按非诉行政案件依法由人民法院审查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