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本市应征入伍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户口在本市满2年(因军队调整精简服现役满9年的转业士官,结婚满1年)、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转业士官,经省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允许易地安置,由现配偶户口所在地接收安置,但符合转业条件作复员退役的士官,当地安置部门只负责落户,不负责安置。
(四)应征入伍的全日制高校在校大学生退役后由征集地负责接收安置。
(五)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准许易地安置,由入户所在地负责接收安置。
五、对军队调整精简提前退役士兵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其中,对服现役满1年的退役义务兵,按照服现役期满退役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安置;对服现役满9年的退役士官,按照服现役满10年以上退役士官的有关规定安置。
六、政府有关部门应凭负责接收安置的各级民政部门或政府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介绍信、证明和证件,为退役士兵办理入户和有关优惠政策等手续。
七、凡驻本市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不分组织形式和所有制性质,都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和单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部、省属单位和市属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支持、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收安置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
八、除复工复职的退役士兵外,其他退役士兵实行货币安置、自谋职业。市负责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的货币安置金标准是:服役未满3年的每人3.3万元,服役3年以上(含3年)的,从其服役年限的第三年起,在3.3万元的基础上,每服满一年增加0.3万元。各市(县)、区可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货币安置金标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置部门提交由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货币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不含复工复职者),经批准,由安置部门与其本人签订《无锡市退役士兵货币安置自谋职业协议书》,办理公证后,向其发放一次性货币安置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政府不再负责其就业安置,不再负责为其开具“无锡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介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