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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述人员中已享受国家规定退休待遇(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及2003年5月1日起按户口迁移政策规定条件迁入城镇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夫妻双方有一方符合规定条件的,符合的一方即可享受。
  第五条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实行年审制。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应在达到规定条件前一年的7月10日前提出领取奖励扶助金申请。
  第六条 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原则,奖励扶助金的申请和确认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填写《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下列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符合第二条第一项的,根据需要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明、收养证明,以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符合第二条第二项的,根据需要除应持有上述所列证明外,还须提供子女死亡证明。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居)民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并作记录,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如无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于每年8月5日前上报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件、证明认真负责地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退还村(居)民委员会,由其转交申请人本人。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如无异议,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经复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名册印发至村(居)民委员会,于每年9月15日起在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10天。同时将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在奖励扶助对象最终确认后,要将相关信息输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每年10月15日前将最终确认的名册提交本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同时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各市(县)、区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汇总后上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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