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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各地要结合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积极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困家庭给予社会救助,加快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附件:1.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2.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

  附件1:

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

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麻建国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秦蕴石 市政协副主席、市人口计生委主任
      唐喜泉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管海燕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正康 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王榴平 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吴迎春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龚清荣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建明 市民政局副局长
      凌建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蔡叶明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 凡 市审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榴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制定,适用于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第二条 奖励扶助对象为:
  (一)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是指2003年5月1日前(即户籍制度改革前)具有农业户口性质的居民;直接从事捕捞业的渔业村渔民。特殊情况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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