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各地要结合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积极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困家庭给予社会救助,加快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附件:1.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2.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
附件1:
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
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麻建国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秦蕴石 市政协副主席、市人口计生委主任
唐喜泉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管海燕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正康 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王榴平 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吴迎春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龚清荣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建明 市民政局副局长
凌建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蔡叶明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 凡 市审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榴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制定,适用于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第二条 奖励扶助对象为:
(一)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是指2003年5月1日前(即户籍制度改革前)具有农业户口性质的居民;直接从事捕捞业的渔业村渔民。特殊情况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