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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2.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3.户口迁出本地区的;
  4.到国(境)外定居的;
  5.再生育子女或再收养子女的。
  (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的程序。
  1.村(居)民委员会统计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3.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省、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注销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四、奖励扶助金标准、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
  (一)奖励扶助金标准。对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其亡故为止。本项奖励扶助金不影响奖励扶助对象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五保户”待遇等其他政策性优惠和补助。
  (二)资金来源。奖励扶助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以县级财政为主。
  (三)发放方式。建立县级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委托有关金融机构设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五、奖励扶助金的管理
  (一)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封闭运行。确定代理发放奖励扶助金的金融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确保及时足额将奖励扶助金划拨至委托发放机构,并监督其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严格执行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财经纪律。
  (二)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提供发放名单及变更情况,了解掌握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资金到位、资金发放和管理情况。
  (三)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要制定奖励扶助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委托发放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金按月足额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定期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六、实施步骤
  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具体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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