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口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无锡市农村部分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发[2005]20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制订的《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八月十一日
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无锡市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2005年在全市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扶助对象
(一)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奖励扶助对象按照《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附件2)所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认定: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公布,并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五)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并报省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注销
(一)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注销奖励扶助资格,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1.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