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必须在政府规划的化工专门区域内,或者按照《关于推进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5〕121号)精神,可以视同的化工专用区域内。否则,一律作关、停处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手续,可视同在化工专用区域内。租赁集体土地或其他企业土地,能提交租赁协议和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他项权证的,也可视同在化工专用区域内。
(二)建设项目在化工专门区域内(含视同),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所在地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企业应进行全面检查,彻底消除隐患。其中:
建设项目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已通过环保、消防部门的审批或验收,并通过安全验收评价的,由企业所在地市(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对确认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无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必须作出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书面承诺,并在2005年9月30日前按本意见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市(县)、区工作点提出安全审查的申请或者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申请。企业在组织安全审查申报资料或“三同时”验收申报资料的同时可恢复生产、使用。到期未提出申请,或审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再继续生产、使用。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必须在申请安全审查或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通过后,才能恢复生产、使用。
按上述规定条件恢复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省有关要求于2005年12月31日前提交申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资料。否则,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
(三)建设项目在化工专门区域内(含视同),项目已建成但尚未投产、使用的,必须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于2005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区工作点提出安全审查的申请或者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申请。到期未提出申请,或审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产、使用。
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单位还必须按省有关要求,于2005年12月31日前提交申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资料。逾期未提交申请资料的,不得再投入生产、使用。
(四)对于在化工专门区域内(含视同)在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一律先停止建设。企业必须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在取得批准书后方可继续施工。
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必须及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验收。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单位,还必须根据省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三同时”验收,或者到期未提交领证申请资料,或者领证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九、几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