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符合本实施意见第四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对其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由工作点受理后,报无锡市安监局。由无锡市安监局组织有关人员或者组成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核查。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或专家组应当向无锡市安监局提出审查意见。
无锡市安监局应当对有关人员或者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结论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合格的,由无锡市安监局报无锡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无锡市安监局依据无锡市人民政府的决定,颁发批准书或者发出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已取得批准书的单位,自取得批准书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原批准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建设的,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取得批准,但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在正式投入生产前,还必须依法申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严格执行变更事项重新申报和批准制度
已经取得批准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工作点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有关条件和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项目改变选址或总图布置的;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发生变化的;
(三)改变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的;
(四)工厂、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七、依法应撤销批准的事项
已经取得批准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锡市安监局应当撤销其批准书:
(一)项目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对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自2002年3月15日实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至本意见施行前,已进行建设,但尚未办理设立批准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按如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