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实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自主选择具有乙级及以上相应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或者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三)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需附平面图)。
(四)有符合生产或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报及其批准程序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通过安全审查。无锡市安监局负责除由国家、省安监局直接组织审查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
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无锡市安监局统一在各市(县)、区安监局设立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工作点(以下简称工作点)。各工作点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之后、初步设计之前,向所在地的工作点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无锡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含安全条件论证专篇及结论)。
(三)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四)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五)安全预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