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限制低水平、小规模、高污染、高风险的建设项目。按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生产及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对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进行限制。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项目的总投资额,甲类的不得低于3000万元,乙类的不得低于1000万元,其他丙、丁、戊类的不得低于500万元,并通过产业政策审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以及安全控制系统。甲类、乙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必须采用DCS等控制系统,甲类、乙类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必须设置集中监控系统。
(三)严格限制主城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列入无锡市市区以及江阴市、宜兴市主城区工业布局调整区域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鼓励其尽快向化工专门区域搬迁或转移,企业在原址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
其他未列入工业布局调整区域范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改建、扩建项目,在通过产业政策审查后,从严把关和审批。
(四)严格限制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停止审批氰化物、液氯(包括氯气)、光气类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包括使用上述剧毒化学品生产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原有上述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新、改、扩工程项目的建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全市范围内不得新建监控化学品第二类生产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改建、扩建监控化学品第三类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产品的生产设施项目。
(五)严格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周边环境对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影响;
3.自然条件对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影响。
在初步设计之前,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论负责。
三、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