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锡政发[2005]23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健全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是指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中: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项目,包括在原址新建或易地(含搬迁)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项目,包括对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进行改造,或者为扩大生产、储存规模及增加产品品种而进行的建设项目。
全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江阴市、宜兴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同时规划确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并报送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无锡市安监局)备查。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审批原则
(一)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原有企业的新建项目,必须在政府规划的化工专门区域内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