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最低生活
保障对象中实施分类施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锡政发[2005]18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更好地关心困难群众的生活,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意见,现就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实施分类施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残疾人实施分类施保的基础上,将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孤老(指60周岁以上无亲属者)、70周岁以上老人和少数民族人员纳入分类施保的范围。
二、低保对象中的残疾人在执行当地低保标准的基础上,本人由原提高10%调整为20%;孤老(指60周岁以上无亲属者)、70周岁以上老人和少数民族人员在执行当地低保标准的基础上,本人提高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