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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四、积极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尊重现代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围绕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把培育发展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工作大局的突破口和切入点,作为健全和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主要内容,全力抓紧抓好。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契机,制订发展规划,加大扶持力度,为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落实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金扶持。各级政府都要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财政支农要向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倾斜。市级财政每年应安排相应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其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和扶贫资金,要增加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项目的投入。对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生产经营、科技推广、技术改造的项目,经过论证筛选,可以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和发展计划,统筹考虑扶持。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提供各种低息贷款,帮助解决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启动资金和农产品收购环节流动资金。
  (二)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税收优惠。经登记成立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向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免征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械、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简单加工的自产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兴办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享受税收优惠。
  (三)给予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用地和运输政策的优惠。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用地,比照农村产业化龙头企业用地办理,建设用地优先安排指标。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运输的农产品,享受淮南市绿色通道政策。
  (四)科技部门和技术推广部门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需要的技术开发或推广项目,要优先予以立项;科技“三项经费”、农科教项目、菜篮子工程、畜牧富民工程、农业产业化等农业项目安排,应向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
  五、加强对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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