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
(淮府办[2005]134号 2005年9月26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提高我市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发展农村规模经济,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由从事某一专业或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了维护和实现其共同利益,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积极创造条件,为成员提供无偿或低偿服务;对外积极参与市场竞争,通过把握市场信息、延伸产业链等措施,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竞争力。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有利于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培育竞争主体,实现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增强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持续稳定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农业对科技吸纳能力,培养、锻炼大批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农民,促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加强引导,强化服务,使我市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快速发展。
  二、正确把握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推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紧紧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大力培育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构建服务领域宽、组织化程度高、经营机制灵活、带动能力强的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网络体系。按照第一年培育发展、第二年规范完善、第三年创新提高的要求,利用三年时间建立起覆盖全市、惠及全民的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1.农民自愿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坚持农民自愿成立、自主办会、自我发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农民需要什么样的协会,都可以尝试;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农民根据自身需要和意愿可以参加一个或几个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给予积极引导和扶持,不得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强制命令、强行捏合,不得以行政手段干扰、刁难、强行解散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2.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正确处理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只要能为农民生产经营提供服务,带动农户发展生产,帮助农民解决实际困难,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和方式进行合作,都允许兴办,并给予扶持和帮助。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