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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非法葬墓工作的实施意见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非法葬墓工作的实施意见
(淮府办[2005]132号 2005年9月22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巩固和扩大殡改成果,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淮南”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5]3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清理整治非法葬墓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殡葬法规政策为依据,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巩固和扩大我市已取得的殡改成果,深化殡葬改革,在巩固和提高火化率的基础上,重点抓好遗体偷埋土葬、骨灰乱埋乱葬和非法乱建公墓的专项治理工作,积极推行葬法与葬礼改革,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新风,为推进“生态淮南”建设、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淮南”发挥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
  (一)巩固和提高遗体火化率。除国家规定的尊重少数民族习俗等特殊情况外,所有遗体一律要火化。全市遗体火化率总体水平确保达到95%以上,力争达到100%。消灭遗体火化空白村(社居)。
  (二)重点整治舜耕山非法葬墓。采取迁移、平除、封存等形式,清理整治非法葬墓。对零散的历史坟头和规模较小、影响不大的非法公墓限期就地平除或迁移至合法公墓,恢复地貌;对规模较大、影响较大的非法公墓要清点墓穴数量,拍照摄像后,就地封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阻碍执法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公益性公墓变相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要一并进行清理整治,严禁滥建和乱收费;对上窑山、丁家山等其他山林地的非法葬墓也要全面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同时,积极推进还山还林,恢复地貌,恢复绿化植被。
  (三)全面开展平坟还田(林)工作。彻底清除城乡结合部、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和铁(公)路两侧的坟头、墓碑。所平坟头不得高出地貌10公分,可原地植树一棵作纪念标志。
  (四)积极创新骨灰安葬形式。大力提倡和推广骨灰树葬、花葬或草坪葬等安葬形式,鼓励和引导群众把骨灰撒入森林或存放骨灰堂。要严格控制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数量和规模,按照便民、经济、适用的原则,有计划地加快农村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尽量减少或不占耕地、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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