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审计局是三期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审计监督部门,负责衔接国家审计署;根据审计计划及市政府交办任务,负责对三期治理项目防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督促区县(自治县、市)对审计处理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促进三期工程治理项目防治资金规范使用;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核报告的质量进行再监督;参与项目市级验收。
第十条 市监察局是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负责对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负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负责查办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参与项目市级验收。
第十一条 市移民局是三期地质灾害防治高切坡治理项目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衔接国务院三峡办;负责涉及库区移民和移民迁(复)建工程相关项目的协调;参与项目市级验收。三期地质灾害防治高切坡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由市移民局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 市建委与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工程质量稽查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工程质量监管;参与项目市级验收。
第十三条 市规划、水利、交通、市政、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涉及规划、水利、交通、市政、科研等相关项目的调查论证和协调、指导、监管工作,配合完善三期工程治理项目有关手续,协助指导区县(自治县、市)做好统筹工作,参与项目市级验收。
第三章 项目管理原则
第十四条 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实行“以规划为基础、详勘定项目、概算定投资”的原则,分类分步组织实施。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编制项目的勘察报告、初步设计(可研)及概(估)算,按程序申报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三期规划项目按照应急项目和非应急项目分类报批。应急Ⅰ类项目经国家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后开工建设;应急Ⅱ类项目经国家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后开工建设。非应急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三期应急项目中,经市政府及市级部门批准,地方自筹资金已提前实施治理的,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三峡地防办初审后,上报国家审查批准,国家下达资金后予以归垫;经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批准,提前开展了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的,纳入三期工程治理项目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