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
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办[2005]75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有效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规划的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崩滑体、坍岸)工程治理项目(以下简称三期工程治理项目)。
第二章 项目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市)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组织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三峡地防办)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三期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各项管理规定及技术要求;协调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做好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和督促区县(自治县、市)做好三期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工作;指导项目业主做好项目勘察设计、审查、申报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技术顾问单位、咨询评估单位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协调落实项目批复及投资计划;组织召开市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落实市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