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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2005修订)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已于2005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30日

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1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促进专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管理、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与保护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与保护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的专利管理与保护工作。
  科技、工商、公安、海关、经济贸易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管理与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从事专利管理与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专利管理与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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