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督导组,对全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本部门、本系统存在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梳理。
(3)对措施有力、重视隐患整改并完成整改的要进行表彰,树立典型,通过召开现场会等形式予以推广,掀起整改火灾隐患的又一轮高潮。组织新闻媒体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县市行”活动,深入报道典型经验,揭露深层次的矛盾,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推动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4)完成重大火灾隐患及一般火灾隐患的整改任务。各地要按照此方案确定的任务和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成整改任务。
3、验收总结阶段
时间:2005年11月21日至2005年11月30日
主要工作:
(1)各县(区)整治及有关部门领导小组对当地的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并于11月30日前将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总结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整治领导小组对全市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七、整治措施
1、狠抓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各级政府分管领导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全程督导,市级消防部门负责对市级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各县(区)消防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火灾隐患的整改。今年10底前,全市13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必须全部整改到位,不能整改到位的,一律依法实施整体或局部关停。
2、加大消防行政执法力度,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业整顿,合格后再开业”的要求,切实排除各种干扰,做到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定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公安消防机构已下发责令停产停业,单位拒不执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进一步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商贸、教育、卫生、文化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行业自查机制,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治工作。
4、进一步完善政府负责的职能部门联动机制。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公安部、监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职责,在各级政府的组织下,各职能部门对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要同部署、同实施。整治前各职能部门要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布置整治工作。每月由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各职能部门召开一次整治协调会,沟通前期整治工作,协调、安排下一步整治工作,集中依法关停一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吊销、收回、撤销相关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