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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是依法救助、规范管理。积极推进制度创新,统筹规划,将各种政策措施整合配套,互相补充,提高效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和工作到位,确保各种救助对象得到应有效救助。要加强乡镇、街道及城镇社区和农村的基层社会救助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是城乡统筹、分步实施。按照逐步缩小城乡差别的目标,既考虑长远的城乡一体化,又根据目前城乡不同的经济条件和困难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全面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制度建设
  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总的要求是:按照统一、规范、完善的原则,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责任明确、政策完备、资金落实的工作机制,努力做到救助工作的城乡一体化、形式多样化、管理规范化和服务社会化。
  (一)规范和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根据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规范“低保”标准和保障对象范围。对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家庭,按照《南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时办理低保手续。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推行分类施保,对“常补对象”予以重点保障,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按照《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05]65号)完善资金筹措机制,加强对低保资金的管理,确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化发放。加强“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到期仍未实现再就业的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按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全面落实低保对象的优惠政策,凡涉及低保家庭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生活等方面救助的,按《南昌市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洪府厅发[2003]130号)给予优惠照顾。
  (二)健全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要进一步规范操作,强化管理,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对农村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制度。要准确界定对象,合理评估家庭生活状况,严把救助对象入口关、救助资金发放关、救助工作监督关,真正把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特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进一步完善以备灾、紧急救援、生活救助、恢复重建和社会捐助为重点的灾民救助制度。要制定救灾工作预案,及时有效地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工作,确保灾民的吃、穿、住、医等基本的生活需要。强化灾害分级管理,落实地方救灾责任,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三)建立和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本着先试点、再推广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要在2005年全面推开,城市医疗救助从2005年开始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规范可行的制度,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特困救助对象、城市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因病影响基本生活的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不断完善和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制定并落实困难企业、困难群体参保政策,加快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的建设。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探索城乡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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