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
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宁政发[2005]2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二00五年十月十六日
南京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进一步优化我市市场环境、消费环境和投资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打假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开展打假工作。
第三条 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打假工作负总责,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打假工作,同时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综合协调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打假工作,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职责具体承担打假工作。
第四条 打假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工作体制,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有关打假行政执法部门向区县政府负责;各区县政府、市有关打假行政执法部门向市政府负责,逐级签定打假责任书。
第五条 市、区县两级政府应对下级政府和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落实打假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听取下级政府和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汇报,定期召开打假形势分析会,对重大案件及其他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六条 各级政府在打假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打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打假工作责任制。提供办案条件,切实保护打假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放任不明真相的群众、不法分子对打假执法人员进行阻拦、围攻、威胁和谩骂。不得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不得对打假执法部门及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二)市政府切实加强打假执法队伍建设和财力、物力投入,充实打假工作队伍,在打假工作经费、交通和通讯工具、技术检测设备及装备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责成各行业管理部门(协会)依法加强行业管理,积极支持打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