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民政或工会等部门认定的本市户籍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在当年6月底前统一到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区(县)人事部门建立跟踪服务卡,优先参加各类就业培训、就业指导及推荐,确保当年实现就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困难家庭新生劳动力的跟踪服务,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困难家庭新生劳动力建立跟踪服务卡,记录新生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指导、推荐就业的情况,确保及时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的,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参加社会保险,可向人事部门申请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困难家庭新生劳动力且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由市、县(原5县)政府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补贴,补贴期为3年。用人单位可携带《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招用人员的《就业登记证》等材料,按季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本市户籍的困难家庭新生劳动力被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技校招生进行2~3年劳动预备制学习的,由市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招生技校补助,招生技校应减免其相应的学习费用。
八、落实空岗申报制度
各类用人单位要主动向各级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申报空岗信息,接受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组织开展的空岗信息调查。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应分别建立空岗信息数据库,并实现信息平台对接,资源共享。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将辖区内的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划片包干,责任落实到人,并建立街道空岗信息员队伍,主动采集空岗信息;对区域内新上项目及时跟踪,提供“一条龙”的劳动保障服务,并根据项目进展及时推荐新生劳动力上岗就业。
九、建立预测预报制度
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等部门应建立新生劳动力信息共享平台。人事、教育部门每年10月前将大中专毕业生、初、高中及职高毕业生等生源的基本信息以数据库形式抄送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仍未实现就业的新生劳动力信息抄送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按季将毕业生就业登记信息、就业录用信息进行分类统计,以数据库形式抄送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汇总。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全市就业与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对全市新生劳动力就业与失业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并适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