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培训的新生劳动力,在培训结束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直接持培训单位收费发票、《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等,到户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手续,领取补贴。
新生劳动力技能等级培训申请市级补助资金的程序参照《南京市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补助资金市级补助办法》(宁劳社就管〔2005〕11号、宁财社〔2005〕668号)执行,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补贴和新生劳动力技能等级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四、鼓励招用新生劳动力
新办企业招用本市户籍新生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可以申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携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劳动保障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吸纳新生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社会保险费证明、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等资料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符合条件的发放《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企业可携带《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减免税申请表、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按税种分别向主管国、地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五、促进市场就业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设立新生劳动力专门服务窗口,为新生劳动力提供各类服务。提供免费人事管理、就业招聘会等各项公共就业服务的,由市、区(县)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免费介绍新生劳动力就业的(用人单位与新生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和社会保险),由市政府按3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六、鼓励自主创业
凡参加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开展的创业培训、自主创业或家庭型创业成功的本市户籍新生劳动力,可享受现有的创业培训补贴。参加创业培训且成功创业的新生劳动力,直接持培训单位收费发票、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等,到户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手续,领取补贴。
对开展自主创业及家庭型创业的本市户籍新生劳动力,可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就业登记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贷款申请书及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等资料,经户籍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确认后,可向户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七、援助困难家庭新生劳动力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