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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新生劳动力
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10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快落实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各项政策,建立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体系,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的意见》(宁政发〔2005〕79号)精神,现制定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实施细则如下:
  一、建立就业登记制度
  凡落实用人单位的本市户籍大、中专毕业生,需携带毕业生推荐表(或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到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领取《南京市毕业生接收函》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未落实接受单位的本市户籍大、中专毕业生携带毕业证书、报到证、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身份证、近期一寸彩色照片到市毕业生就业
  指导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领取《就业登记证》。
  进入劳动年龄段的初、高中毕业生,毕业后未能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以及其他各类新生劳动力未能及时就业的,携带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近期一寸彩色照片到户籍所在街道的劳动保障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领取《就业登记证》。
  二、完善见习实训制度
  凡本市户籍大、中专毕业生,有就业愿望且从未就业的,均可自愿参加见习实训,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
  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毕业生可持《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身份证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到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报名,经企业面试、岗前培训、签订培训合同,按带教方案实施培训。
  见习实训补贴按照《关于对南京籍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青年试行就业见习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计划的通知》(宁劳社职培〔2004〕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鼓励新生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本市户籍从未就业的各类新生劳动力,可持《就业登记证》参加“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培训,或参加区、县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的职业资格培训。原十区非城镇户籍新生劳动力以及原五县新生劳动力,参加职业资格等级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市政府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高淳县、溧水县、六合区初级工120元/人、中级工160元/人、高级工200元/人,其他区初级工100元/人、中级工130元/人、高级工160元/人。原十区城镇户籍新生劳动力参加职业资格等级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市政府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初级工150元/人、中级工200元/人、高级工25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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