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砌筑、抹灰应当使用与之配套的专用砂浆,防止墙体出现裂、渗等现象,保证墙体工程质量。
自2006年1月1日起,市内四区禁止使用各种类型的粘土砖(瓦);自2007年1月1日起,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禁止使用各种类型的粘土砖(瓦);自2008年1月1日起,各县级市禁止使用各种类型的粘土砖(瓦);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宅,应当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发改等部门对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进行治理整顿,定期对辖区内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按《规定》中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八条 本市设立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代理)企业,应当向市墙改节能办备案;外地进入青岛市建设工程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当向市墙改节能办备案,市墙改节能办应当加强对备案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围护结构应当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并对屋面、地面等部位进行保温隔热处理,禁止采用外墙内保温方法。公共建筑的暖通和空调系统,在负荷计算、设备选型、系统设计、自动控制等方面应当执行节能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一条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进行检测。新型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等应进行热工指标检测;新型墙体材料还应进行隔声和冻融检测。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筑节能知识与技术的培训,把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作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等各类执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不按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
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和其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