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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
委员会关于贯彻<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
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通知
(青建发[2005]128号 2005年9月27日)


委机关各处室,建管局、开发局、执法局,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青岛市新型

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规定》所称建筑工程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工程。
  《规定》所称既有建筑物,是指已建成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采用空调、采暖系统的工业厂房。
  第三条 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办)在市建委领导下具体负责市内四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墙改节能办的指导。
  第四条 市墙改节能办会同市建委有关处室和单位提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管理措施:
  (一)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鼓励措施;
  (二)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技术方案、改造实施办法、改造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三)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上述管理措施应当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上报市政府或省建设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与建筑节能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建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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