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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高产农田建设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抓好高产农田建设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7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在粮食主产区开展高产农田建设,是解决当前农业发展突出矛盾,确保粮食持续增产、确保粮食安全的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打基础、抓长远着手,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的重要措施。为顺利推进工作,进一步规范项目申报管理程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分期分批推进高产农田建设。计划通过十年乃至更长时间的努力,使我省基本农田实现灌得进、排得出、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土肥沃的标准化格局。按照国家关于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的要求和突出重点的原则,我省高产农田建设主要在46个粮食主产县(市、区)进行。46个粮食主产县(市、区)粮食总产量占全省的70%,商品粮占全省的85%。抓好46个粮食主产县(市、区)高产农田建设,就能建立稳定的商品粮产地,就能实现优势粮食作物向优势区域集中。从现有财力实际出发,第一批重点建设监利、曾都、仙桃、沙洋、襄阳、枣阳、京山、公安、钟祥、天门、黄陂、洪湖、麻城、蕲春、浠水、潜江、松滋、广水、汉川、黄梅等20个水田面积在45万亩以上的县(市、区),第二批重点建设另外26个县(市、区)。各粮食主产区政府要以高产农田建设为契机,切实抓好粮食生产。
  二、筹集资金,建立稳定的高产农田建设投资渠道。我省高产农田建设资金主要来自以下方面,一是国家安排的基本农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二是国家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三是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级留成部分、省级集中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土地开发的部分、省级水利建设资金、部分乡村公路补助资金等。从2005年起,省级从各个渠道每年筹集不少于5亿元的建设资金,专项用于高产农田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抓住国家向中部粮食主产区倾斜政策的机遇,争取更多的土地开发整理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资金投入。省财政厅要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筹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水利建设资金,用于省级高产农田建设。各级财政都要贯彻落实取之于土、用之于土,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方针,多渠道安排资金,用于高产农田建设配套。
  三、分工负责,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办法。高产农田建设既有国家投资项目,又有省级投资项目。各项目虽然性质相同,但标准和要求不同。高产农田建设采取分工负责、统分结合的管理办法,尤其要加强“统”的功能。一是统一建设范围,全省集中在46个粮食主产县(市、区)投入建设。二是统一建设区域,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连片建设,形成布局合理、项目相连的较大建设区域。三是统一相应的建设标准,国家投资的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别按国土部和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执行;省级高产农田建设项目省每亩投入1000元,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配套。土地整理项目主要安排在工程量大、需要投入较多的建设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主要安排在治理任务较小的建设区。每个项目都必须达到规定的建设标准。四是统一组织协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省级高产农田建设项目,都必须安排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地方各级高产农田建设领导小组依据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制定高产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确定高产农田建设范围。各级申报土地整理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必须有同级高产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的审核意见,并有同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三十年不得调整改变项目区基本农田用途和采取措施加强项目设施保养维护的承诺。已审批的项目须报同级高产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备案、备查。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审批、实施、验收,分别向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县(市、区)高产农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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