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其当年度综合性荣誉称号和评先评奖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不得授予荣誉称号、评先评奖,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推迟一年晋升级别工资,不得易地易岗提拔任职。作出“一票否决”决定时,被“一票否决”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已晋职晋级和评先评奖的,要跟踪否决,降至原职级,取消其荣誉称号。
凡连续两年受到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应引咎辞职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按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
公务员法》等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
四、对违法生育的个人,除按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理外,三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对违法生育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按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理外,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晋职晋级。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拟实行“一票否决”的意见,报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并报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对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省直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意见,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六、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提供“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各级党委和政府作出“一票否决”的决定后,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各级党政机关、
群团组织、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在进行综合性荣誉称号资格审查、录用工作人员时,要征求同级或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意见,严把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