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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意见
(鄂办发[2005]32号 2005年7月13日)


  自1994年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的决定》(鄂发〔1994〕7号)以来,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人口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针对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是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未完成,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资格予以否决的制度。其适用对象是: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禁止性规定的当事人。
  二、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行“一票否决”:
  (一)当年没有全面完成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县(市、区);
  (二)因综合治理措施不力,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连续两年以上严重失调,又没有明显改善的县(市、区);
  (三)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计划生育恶性案件发生,并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责任单位;
  (四)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干扰考核评估的单位;
  (五)违反《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省政府218号令),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以及对其监管不力的主管部门;
  (六)其他因工作措施不力,出现严重违法生育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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