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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加快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的意见

  对乡镇公益性事业服务人员实行总量控制。采取第二种或第三种形式,每个乡镇的财政所(加挂经管站牌子)、国土资源所、林业管理站、交通管理站和由县(市、区)派驻的动物防疫监督、血吸虫病防治人员,加上乡镇定岗招聘从事公益性服务的人员(或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从事公益性服务的人员),总数不得突破40人。在40人总量控制内,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乡镇公益性事业服务人员的构成。要注意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直管的服务中心和乡镇转制后的企业或服务组织的作用,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工商企业和有关科技、文化等专业人员公平参与农村公益性事业的招标。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努力构建新型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13、规范考核结算办法。由乡镇政府和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拟定公益性服务合同考核办法,并组成考核专班进行考核。既要考核完成服务项目的数量,更要考核完成服务项目的质量和效果,要以接受服务对象的签字凭证为客观依据。
  四、落实配套政策措施
  14、多层次、多渠道、多途径筹措改革资金。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全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财政政策和资金筹措意见》,积极筹措改革资金,县(市、区)财政要列出支持改革的专门预算;对筹措改革资金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省财政以适当的方式给予支持。
  15、严格执行自愿置换身份补偿金政策。乡镇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人员退出事业编制管理后,财力有条件的地方允许对自愿置换身份的人员按政策发放补偿金。
  16、鼓励分流人员创业。各地要制定政策,提供信息,积极引导支持分流人员再就业。对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比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其资金来源按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中解决。乡镇事业单位在处置资产筹集补偿资金时,比照执行企业改制的优惠政策。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科技、文化等专业人员的行业管理,搞好培训和职称评审工作,鼓励科技创新。
  五、加强组织领导
  17、强化领导责任。各市(州)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县(市、区)党委书记是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乡镇事业单位的原主管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改革工作另导小组,协调处理各种矛盾,对改革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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