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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加快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的意见

  11、公益性服务实行合同管理。由政府承担的公益性职能,要按照“财政出钱,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农民认可,考核兑现”的要求落实。可以向转制后的企业或服务组织,采取委托代理的方式进行;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向有资质的各类服务实体和个人采取购买的方式进行。无论哪种形式,都要实行规范的合同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探索公益性服务的运行模式。各县(市、区)要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公益性服务的运行模式。可以是委托服务制,可以是定岗服务招聘制,也可以是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制。具体采用哪种形式,由市(州)或县(市、区)决定,一个市(州)或一个县(市、区)对一种行业采取一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都要体现“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要求,都要改革用工制度和工资制度,都要让农民群众得到实惠。
  第一种:委托服务制。原乡镇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服务组织后,既承担乡镇政府委托的公益性职能,又从事经营性服务。乡镇政府提出公益性服务项目,与企业或服务组织签订合同,明确经费数额和考核方式。企业或服务组织接受委托后,组织工作人员完成合同规定的公益性服务项目。
  第二种:定岗服务招聘制。乡镇设置一定的服务岗位,定岗不定人,由乡镇政府或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从事公益性服务资质的人员,从事公益性服务。对招聘人员实行“三卡”管理,即农民签字卡、村干部签字卡、乡镇签字卡管理。
  第三种: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制。即“管理在县,服务在基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根据需要设置一定的服务岗位,定岗不定人,从原乡镇事业单位人员中公开招考、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工作人员,签订一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派驻乡镇或区域专门从事公益性服务。服务项目由乡镇政府提出,乡镇和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对派驻人员进行考核,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江汉平原及沿江滨湖地区的原乡镇水利站,在精简人员的基础上,由省有关部门提出范围和标准,按流域(水系)整合、组建水利管理站,属县(市、区)水利部门的派出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实行招聘。
  原乡镇文化站、广播电视站转制为企业或服务组织,人员退出事业编制管理序列后,可以按乡镇或区域设置文化服务中心和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也可以综合设置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允许在新成立的服务中心加挂“文化站”的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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