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核清债权债务。乡镇事业单位的原主管单位要组织专班,在转制前对单位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定。事业单位转制后,对原债权债务要依法依规解决。可以由转制后的企业或服务组织,按照“锁定旧债,不增新债,明确责任,逐步解决”的要求,享有原债权,承担原债务;也可以采取一定的形式,对原事业单位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托管。
6、加强资产管理。乡镇事业单位的原主管单位要组织专班,对转制单位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账面资产和实有资产进行全面核实。原有资产除国家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处置的外,可以租赁给转制后的企业、服务组织或个人经营,也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所得资金要优先办理职工的养老保险和支付自愿置换身份人员的补偿金。
三、建立“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新机制
7、明确责任主体。县(市、区)、乡镇政府是提供农村社会公益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项目、提供经费、组织实施。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8、确定公益性服务项目。根据政府职能、财力的许可和农民的基本需求,由乡镇政府和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本地每年需要完成的农村公益性服务项目,提出具体的服务要求。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农村公益性服务事业发展要提出指导意见。
9、财政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经费。县级财政要将农村公益事业服务经费按照部门预算要求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逐年加大对农村公益性事业的财政投入,并分解落实到具体服务项目。其标准是:种植业每亩不低于1元;畜牧防疫每户不低于2元;文化体育每人不低于0.5元。计划生育按有关规定核定预算,广播电视、水利、水产、农机和其他社会公益性事业也要根据实际,确定最低预算标准。
从2006年起,省级财政每年筹措1亿元资金,对实行以钱养事新机制的乡镇“以奖代补”,通过转移支付专项支持农技推广、植物保护、动物防疫、计划生育、文化体育、防汛抗旱、血防灭螺等乡镇公益性事业发展。具体考核和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审定后下发。县乡财政用于农村公益性事业的支出不得因此抵减。
10、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县级财政对农村社会公益性服务资金(包括县级以上财政安排的专项服务资金),由乡镇政府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意见,由财政部门采取国库直接支付的办法直达用款单位。财政对公益事业不再按服务组织人数的多少安排经费,改按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等办法,直接拨付到公益性服务项目。对重大突发事项,由政府组织实施,财政按规定程序追加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