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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加快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加快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的意见
(鄂发[2005]13号 2005年7月31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试行)》(鄂发〔2003〕17号),逐步构建新型的农村公益性事业服务体系,切实提高对“三农”的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对乡镇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1、指导思想:乡镇事业单位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坚持市场取向,改革体制,转换机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变“养人”为“养事”,增强社会事业发展活力,提高农村公益性事业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改革管理体制
  2、转变单位性质。除农村中小学校、卫生院、财政所(加挂经管站牌子)以及规定的延伸派驻机构外,乡镇其他事业单位要在清退非在编人员的基础上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或服务组织,到工商或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成为独立法人,依法产生法人代表。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服务组织,暂按事业单位管理。转制后的企业或服务组织原承担的执法职能统一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原承担的行政职能分别并入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在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加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牌子。
  3、人员退出事业编制管理序列。乡镇事业单位转制后,所有人员退出事业编制管理序列,脱离财政供养关系,其个人档案资料移交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就业机构代管。如果仍在转制后的企业或服务组织工作,由转制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职工有关规定管理;如果转制时自愿与单位解除关系,必须经过个人申请,依法、依政策办理、完备手续。
  4、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在编在岗人员都要比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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