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完善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有关政策的意见
(鄂办发[2005]24号 2005年6月18日)
2004年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效,农工负担明显减轻,农工种田积极性显著提高。但在农场农业税费改革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税费收取不规范,负担水平仍然较重,配套改革工作进展缓慢。为了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综合改革,理顺农工与农场和国家的收入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两田”制办法。“两田”制是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的核心。责任田和经营田的分配是否合理,关系着农工和农场的利益。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处理好责任田和经营田的关系。农场分给农工的责任田面积,不得少于所在县(市、区)实际人均耕地面积,凡农工人均责任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实际人均耕地面积的,应当重新分配,并对农工承包的责任田发放长期承包经营权证,确保农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全部免征责任田承担的农业税负担。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省范围免征农业税及附加。按照国有农场执行与所在地同等的农业税减免政策的规定,对农场农工责任田所承担的农业税也全部免征。免征农业税后,农工责任田与农村一样,只承担易涝地区农业排涝水费和筹资筹劳义务。地方财政、农场因此所减少的财政收入,由省财政按规定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三、严格控制经营田负担水平。国有农场不得将责任田上所减少的收入转嫁到经营田上,变相增加农工的负担。应当严格规范经营田的发包工作,控制经营田的负担水平。凡面对场内职工发包的经营田,亩均负担不应高于改革前亩均负担水平。面对场外人员发包的经营田,经营承包费可以适当提高。
四、严格规范其他收费管理。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后,为了发展农场的公益事业,农工还必须承担一定的筹资、筹劳义务,但必须按照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规定,在项目和数量上实行严格的控制。投工投劳(一事一议筹劳),每年每个劳动力承担的劳务数额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一事一议”筹资,每年每个农业人口承担的筹资额不得超过15元;易涝地区排涝水费严格比照周边乡镇的负担水平执行,具体标准由农场确定,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农工的生产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农工自理。农场不得开任何其他收费的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