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流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产业集群项目,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土地征用手续。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用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
六、大力支持产业集群建设
省直相关部门要制定扶持县域产业集群发展的具体办法,健全和完善县域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体系。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县域产业集群建设的规划指导和论证工作。各级技术改造资金、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标准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应加大扶持产业集群建设力度。各地要优先完善城镇产业集群周围的基础设施,建设部门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产业集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中央部分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外,剩余部分全额返还产业集群所在地人民政府,专项用于产业集群基础设施建设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及补偿安置。
七、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实行重点县(市、区)利用外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对县域利用外资工作的指导。培育一批招商引资重点县(市、区)、利用外资重点县(市、区)和外贸出口重点县(市、区),对利用外资和外贸出口双过千万美元的县(市、区)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县(市、区)参加全省性重大招商引资、展览展销活动,举办单位对展位费给予补贴。在安排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部外贸促进资金时向县域倾斜。省财政在核定出口退税基数时,对贫困县(市)给予一定的照顾。
八、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
加大产业化扶贫力度,适当降低贫困县(市)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限制性条件和地方配套资金门槛,对骨干企业技术改造给予贷款贴息,积极支持贫困地区的特色优势产业做强做大,提高自身“造血”功能。抓紧组织编制通村公路五年规划,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适当提高贫困地区通村油路(水泥路)以奖代补的奖励标准,每公里补助10万元。加大对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省财政设立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资金要对贫困地区予以重点倾斜。
九、扶持农、林、水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