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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
(鄂发[2005]11号 2005年7月6日)


  为进一步增强县域经济活力,解决当前制约县域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促进全省县域经济稳定快速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在第一批20个扩权县(市)的基础上,增加郧县、公安县、洪湖市、松滋市、枝江市、宜城市、云梦县、安陆市、黄梅县、团风县、通城县和利川市为第二批扩权县(市)。第二批扩权县(市)与第一批扩权县(市)享有同等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跨区域事务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事项以外,由省级相关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可由县(市、区)直接向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市(州)备案,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结果直达县(市、区),抄送市(州)。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目前须经市(州)审批或由市(州)管理的,改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管理,报市(州)备案;须经市(州)审核、报省审批(审核)的,改由扩权县(市)直接报省审批(审核),报市(州)备案。涉及政府投资项目,按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执行。
  二、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国有商业银行要保留适当的县域经营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要积极到县域拓展业务,政策性银行要积极探索服务县域经济的新方式,增加贷款规模,积极处理县域不良贷款。规范政府相关部门、中介机构评估收费,降低收费标准。各金融机构对优质信用地区要优先安排信贷计划,优先调剂信贷资金,增加信用贷款总量。扩大抵押和质押贷款范围,允许开办可变现库存抵押、应收账款质押、人寿保险单质押贷款。允许高新技术产品、专利产品办理知识产权、商标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允许民营企业联保、互保贷款。
  加快建立适合县域经济特点的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评价体系,整合各部门有关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将分散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信用信息纳入到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中,实现信息共享。加强信贷征信业监管,推动社会信用制度建设。
  省和市(州)、县(市、区)财政都要安排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省比照对第一批扩权县(市)的做法,2005年给第二批扩权县(市)和现代化建设试点县(市)借款500万元,用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县(市、区)今后逐步给予同等待遇。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担保领域,建立民营担保企业,符合国家免税规定的担保机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其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促进其依法经营,规范运作,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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