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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药品
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卫财[2005]1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级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近段时间来,有媒体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反映,有个别区县(自治县、市)违反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国家食品药监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擅自组织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根据卫生部等六部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市政府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本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100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特重申以下规定: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不得再擅自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二、加强药品采购和使用的管理。切实做好购入药品的验收、入库工作。对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不得同中标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以扩大折扣和让利幅度;除经市药品招标办同意备案采购药品除外,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企业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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