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进出口公平贸易信息收集指南的通知

  3、对我国在该国投资所设经营实体的经营活动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外国(或地区)政府未履行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多边投资条约或与我国签定的双边投资协定规定义务的,也视为投资壁垒。
  (二)投资壁垒的表现形式
  在境外投资的实践中,与投资活动的三个环节相对应,资本输入国设置的投资壁垒主要有三种形式:
  1、投资准入壁垒
  资本输入国为了限制外资的进入,保护本国产业,在投资准入环节构筑的壁垒主要表现为:
  ⑴禁止、限制外国投资的领域过于宽泛,或不合理地限制了外国投资的进入。一国采取产业政策导向、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等做法,禁止外资进入关系到国家安全、国计民生或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关键部门、行业,或限制外资进入本国需要重点保护的行业。这些做法只要不违反相关的国际条约,是无可指责的。但在实践中,一些国家通过多种做法,任意地或不合理地扩大了其禁止、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从而缩小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范围,限制了外国资本的进入。
  ⑵WTO成员未按照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以下简称“《TRIMs协议》”)有关规定向外国投资开放某些特定领域。例如,某成员未按照其关于开放服务贸易市场的承诺允许国外公司在本国保险领域投资。
  ⑶通过立法上的治外法权条款,为其他国家对第三国的投资设置障碍。
  2、投资经营壁垒
  一些国家从产、供、销、人、财、物等多个方面,对外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规定了多种限制性投资措施,使其正常经营受到影响和障碍。
  根据《TRIMs协议》,投资措施一般是指为了促使外国投资者达到某种业绩标准而采取的措施。《TRIMs协议》禁止成员方采取与国民待遇原则及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相违背的、可能产生贸易限制或扭曲的投资措施,如国产化或当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限制产量要求、用汇限制、出口比例要求等。
  实践中,一些WTO成员往往采用一些不合理的投资措施以达到保护本国产业、鼓励出口的目的。例如,某WTO成员对外资企业出口比例的要求(70%)高于其对内资公司的要求(50%);要求制药公司从一家特定的本国公司购买半合成抗生素,除非他们能够证明进口品的到岸价格比本国公司产品的价格低20%以上;要求采矿公司把精炼铜优先卖给当时由该国政府控制的公司等。再如,某WTO成员在给予某些外资企业国民待遇时,要求其必须提供互惠条件;在授予研发补贴方面给予内资企业优惠待遇;外资企业税收申报的程序比内资企业更繁琐,惩罚措施更严厉等。又如,有的国家对外资企业董事会成员的国籍、住所作了一系列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或对外资企业外籍经营管理者的出入境做了不合理的限制。
  3、投资退出壁垒
  一些国家为了限制外国投资退出或外资企业经营利润离境,或在外国投资退出时谋求不合理的本国利益,在投资退出环节设置了限制性措施,使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益难以充分实现。这种投资壁垒主要体现在:
  ⑴一些国家对外国投资的退出和外资企业经营利润的转移设置了严格的限制,使外国投资不能自由退出,外资企业经营利润不能及时、有效的转移到投资者本国或第三国,或在退出及转移时蒙受不合理的损失。
  ⑵一些国家还规定了外资企业退出时逐步本地化的做法,要求外资企业必须将其资本或技术部分或完全转让给本国企业。
  二、进出口公平贸易信息需收集的内容
  在收集进出口公平贸易信息时,要注意采集信息中的有效成分,对于贸易壁垒信息和投资壁垒信息来说,若涉及贸易壁垒和投资壁垒的条文或措施已出台或已实施的,需收集的内容为条文或措施的具体内容、出台背景、实施机关、操作程序及方法、适用对象(产品名称)、实施范围(国家或地区名称)、实施期限(措施的起止时间)、效力范围、与该国其它相关和相联系的规范性文件的竞合情况、与世贸规则相抵触的地方、例外情况和特殊规定等;若涉及贸易壁垒和投资壁垒的条文或措施尚未出台或未实施的,但有迹象表明可能出台或实施的,需收集的内容重点为条文或措施的出台背景(基于何种目的和原因出台)、该国相关产业、利益集团及第三国对要出台的条文和要实施措施的评价、反应及可能施加的影响、适用对象(产品名称)、实施范围(国家或地区名称)、实施期限(措施的起止时间)、该可能出台的条文或措施的进展情况、该可能出台的条文或实施措施对我市出口产品将造成的影响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