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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进出口公平贸易信息收集指南的通知

  实践中,造成阻碍国外服务或服务供应商进入本国市场的壁垒措施可能有:
  ①准入条件过于严格或缺乏透明度。例如,某国规定,通常情况下不允许由外国建筑公司承建公共工程项目,除非本国公司不能承担;外国公司只能通过与本国公司合资的形式参与建筑设计;外国建筑师不得在该国获得从业执照。
  ②冗长的审判程序。例如,某国制定了极为繁杂的审批条件和程序,要求国外服务供应商提供过于复杂的资质证明和其它文件,并以其它各种理由拖延审批时间。
  ③对服务供应商服务经营设置各种形式的限制,或增加其经营负担。例如,根据某国规定,在申请各种基础电信设施的使用许可(如广播和通用波段电台的许可证)时,外资电信运营商的申请条件比国内电信运营商更加严格;某国关于飞机湿租(即全机租赁,包括机组人员、维修和保险)的规定禁止本国航空公司租赁任何未在该国注册的飞机,从而使在外国注册的飞机不能进入湿租市场。
  ④外国服务供应商所面临的不公平竞争。例如,某国禁止外国旅游服务经营商在该国做境外旅游的广告;外国旅游服务经营商还可能受到意料不到的税收调查。
  ⑿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知识产权保护所涉及的内容涵盖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地理标识、集成电路外观设计、未披露的信息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个层面。
  实践中,一些WTO成员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方面不符合《TRIPs协定》并构成贸易壁垒的做法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立法不完善,对《TRIPs协定》要求保护的某些知识产权缺乏法律规定,或其规定违反《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例如,根据某国的法律,如进口产品侵犯了知识产权,则适用的处罚要高于对本国产品的处罚,这种措施违反了《TRIPs协定》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
  ②行政执法程序繁琐、拖沓或费用高昂。例如,某国专利权审批过程过于漫长且效率低下,并不合理地要求申请者提供各种资料和文件,导致专利权的批准被无端迟延。
  ③司法救济措施不力,或剥夺当事方司法复审的请求权,未能给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保护。例如,某国虽然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对电视节目的盗版,但事实上却难以保证通过司法程序处理有关案件,对侵权者的惩罚措施也不符合《TRIPs协定》;该国在实施对软件版权的保护措施时,要么非常缓慢,要么只采取基本上没有任何效果的罚款措施,使得该国销售的软件中约有73%是盗版产品。还有一些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很缓慢,削弱了执法措施的救济效果。
  ⒀其它壁垒
  实践中,还存在着种种很难归类于以上各类贸易壁垒的其它壁垒。例如,某国医疗保险局将药品区分为普通药品和新发明药品,新发明药品可以参考较高的国际价格报销。然而,医疗保险局经常错误地将外国公司的一些新发明、新上市药品归类为“普通”药品,使该药品的报销率低于被划分为“新发明”的同类药品,从而限制了外国药品的进入。再如,有的国家犯罪和腐败问题十分严重,阻碍了外国企业的经营活动,构成了对该国出口产品的贸易壁垒。
  二、投资壁垒
  (一)投资壁垒的含义
  外国(或地区)政府实施或支持实施的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资壁垒:
  1、违反该国(或地区)与我国共同参加的与投资有关的多边条约或与我国签定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2、对来自于我国的投资进入或退出该国(或地区)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阻碍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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