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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进出口公平贸易信息收集指南的通知

  ⑽补贴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成员使用补贴确立了较严格的制约,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被明确地列入禁止范畴。但是,实践中,一些WTO成员仍采用各种形式的出口补贴刺激出口,严重扭曲了贸易。
  例如,某国对本国航空器和船舶制造业提供多种补贴,严重损害了其他国家航空器和船舶的竞争优势;某国还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对“国外销售公司”间接提供出口补贴。再如,某国政府提供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出口产品的生产,如规定出口商为偿还贷款和开辟市场向海外汇款可免除预扣税款,出口产品的预付保证金可免除金融交易税等。
  有的补贴措施虽然并未与出口和进口替代相联系,但在实施中仍可能产生刺激出口或限制进口的跨境影响,因此也要充分关注。在实施农产品补贴方面,WTO《农业协议》对农业的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制定了基本规则。如一成员对农产品的国内支持或出口补贴不符合《农业协议》的规定,即构成对进口农产品的贸易壁垒。
  农产品补贴的具体情况为:
  ①国内支持。《农业协议》根据各种国内支持措施的贸易扭曲程度将其分为三类,即“绿箱”措施、“蓝箱”措施和“黄箱”措施。“绿箱”措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务计划,主要包括政府的一般服务、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补贴等措施。这些措施对农产品贸易不会产生或仅产生微小的扭曲影响,成员方无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蓝箱”措施是指按固定面积和产量给予的补贴(如休耕补贴)、按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85%以下给予的补贴、按固定牲畜头数给予的补贴。这些补贴通常是农产品限产计划的组成部分,成员方无须承担削减义务。“黄箱”措施是指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包括对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的补贴、对农产品营销贷款的补贴等。“黄箱”措施对农产品贸易产生扭曲,成员方须承担约束和削减的义务。《农业协议》要求各成员方用综合支持量来计算其“黄箱”措施的货币价值,并以此为尺度,逐步予以削减。但对于发展中国家,部分“黄箱”措施也被列入免于削减的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投资补贴、对低收入或资源贫乏地区生产者提供的农业投入品补贴、为鼓励生产者不生产违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等。实践中,一些国家未能依照规则逐步削减“黄箱”措施,而仍维持着较高水平的补贴,从而构成贸易壁垒。
  ②出口补贴。《农业协议》规定,应以减让基期的农业出口补贴为基础,在实施期内逐步削减出口补贴;《农业协议》还详细规定了列入减让承诺的出口补贴的范围、控制补贴的扩大等内容。然而,一些国家未能严格遵守《农业协议》有关规定。如某国根据其“乳制品出口鼓励计划”,在此领域维持着大量补贴,不仅阻碍了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进口,也削弱了其他国家同类产品在第三国市场上的竞争力,构成贸易壁垒。
  ⑾服务贸易方面的壁垒
  WTO参照《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系统》,将服务贸易划分为12个部门,并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细分出了160多个分部门或独立的服务活动。12个大的服务贸易部门是:商业服务(包括专业服务和计算机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包括银行和保险服务)、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它未包括的服务。
  由于每个WTO成员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均是以其在服务贸易减让表中的具体承诺为基础的,因此各成员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程度并不一致。即便是在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也可能存在经谈判达成的各种准入、经营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因此,服务贸易方面的壁垒主要是指WTO成员方未能履行其在服务贸易减让表中的具体承诺,及不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即GATS)有关规定的各种做法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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