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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进出口公平贸易信息收集指南的通知

  ①反规避。所谓规避,是指一种出口产品在被另一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减少或避免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或适用其它形式的反倾销措施的行为。例如,出口商通过改变商品的生产地、组装地或产品形态,将产品转移到第三国或进口国国内进行装配,从而改变其产品的原产地,以规避反倾销税。反规避是指进口国为防止国外出口商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②反吸收。所谓吸收,是指在进口国已对某一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采取低报出口价格的方法减轻进口商因承担反倾销税产生的负担,从而降低反倾销税对其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份额的影响。此种情况下,进口国可以进行反吸收调查,即如进口国发现反倾销措施对倾销产品的售价未能产生预期影响,可通过重新调查确定新的倾销幅度,并最终提高反倾销税率。
  一国在采取反规避、反吸收调查时,如果在进口产品原产地、出口价格的认定等方面采取的标准不够客观、公正,导致不适当或不合理地采取反规避、反吸收的措施,限制产品的进口,反规避、反吸收措施就可能起到贸易壁垒的作用。如某WTO成员方曾对原产于我国的草柑磷进行过不合理的反倾销、反规避和反吸收调查,在反倾销调查中裁定征收24%的反倾销税,继而又在反吸收调查中将该税率提高到48%,迫使我产品退出该成员市场。
  在保障措施调查中,一些国家往往在进口增长、产业损害等问题的认定方面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并进而根据这种随意性的认定对我出口产品采取不合理的保障措施。
  ⑻政府采购中对进口产品的歧视
  政府采购中对进口产品的歧视可分为两种情况:
  ①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方面所采取的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措施。《政府采购协议》是一个诸边协议,即只有签署了该协议的成员方受协议规则的约束。该协议规定,协议的签署方必须保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并给其他成员在参与政府采购方面同等的待遇。实践中,一些WTO成员往往以不太透明的采购程序阻碍外国产品公平地参与采购。例如,某国有大量的法律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实施国内优先原则;对采购本国产品予以某些特殊优惠;制定复杂的采购程序,使国外产品无法公平地参与采购竞标;以“国家安全”为由武断地剥夺外国产品参与采购的机会。
  目前,共有28个成员签署了《政府采购协议》。我国虽不是该协议的签署方,但鉴于我国已于2005年启动加入该协议的谈判,我们应关注《政府采购协议》签署方面所采取的歧视措施。
  ②非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方采取的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措施,在各国自愿对外国开放本国政府采购的领域中,也会存在对进口产品的歧视。这些歧视措施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违反最惠国待遇,对不同国家的产品采取差别待遇,从而构成对特定国家产品的歧视。
  ⑼出口限制
  基于防止核武器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以及维护国际安全的考虑,国际上有一些关于敏感产品和军民两用产品的出口管制机制。这种机制在冷战时期以“巴统”为代表,冷战结束后以瓦森纳安耕、澳大利亚集团、核供应国集团等为代表。西方国家大都有配合这些多边机制的国内出口管制立法。一些国家还常常以国家安全为由任意扩大对高技术产品出口限制,以保持本国产品在国际竞争中的技术优势。实践中,上述出口限制措施很容易被一些国家滥用,从而对贸易构成不合理的障碍,构成贸易壁垒,具体表现形式有:
  ①通过本国国内立法上的治外法权条款,限制或阻碍其他国家与第三国的贸易,从而给其他国家产品出口到本国或第三国市场构成贸易壁垒。例如,某国根据其出口管理立法,建立了一整套针对军民两用产品的出口控制体系,并限制其他国家的企业将此类产品销往没有经过授权的目的地;制裁违反该国出口控制法规的其他国家的企业,限制此类企业向特定第三国的出口,甚至禁止进口此类企业的全部产品。
  ②对一些原材料、半制成品任意实施出口限制,使得这些原材料、半制成品进口国的相关制成品的生产及出口受到限制。例如,某国对其出口到另一国的某化学原料进行不合理的限制,导致另一国以此原料为基础的化肥生产受到严重影响,对该国此种化肥的出口构成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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