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T协议》要求WTO各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TBT措施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原则(又称对贸易影响最小原则)、非歧视性原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原则、技术法规等效性原则、合格评定程序的相互认可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等。但在实践中,一些国家(或地区)并未严格遵守上述原则,而是制定复杂、苛刻、多变的TBT措施,限制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进入其市场。例如,某国对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高于本国产品,或对从特定国家进口的产品的技术要求高于从其他国家进口的同类产品,违反了《TBT协议》的非歧视原则。因此,凡是违反《TBT协议》有关原则所制定和实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均构成技术性贸易壁垒。
⑹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根据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的有关规定,WTO成员有权采取如下措施,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①保护WTO成员领土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或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②保护WTO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
③保护WTO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④防止或控制WTO成员领土内有害生物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其它损害;
上述措施总称为SPS措施,具体包括:所有相关的法律、法令、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是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验、检疫、检查、出让和批准程序;各种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的或与在运输过程中为维持动植物生存所需要物质有关的要求;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与食品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等。
根据《SPS协议》,WTO成员制定和实施SPS措施必须遵循科学性原则、等效性原则、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原则、透明度原则、SPS措施的一致性原则、对贸易影响最小原则、动植物疫情区域化原则等。因此,缺乏科学依据,不符合上述原则的SPS措施均构成贸易壁垒。例如,某国仅以从来自某另一国的个别批次产品中检测中不符合《SPS协议》的污染物为由,全面禁止从该国进口该产品,违反了《SPS协议》关于SPS措施的实施要基于必要且对贸易影响最小的原则,构成了贸易壁垒;某国以某另一国的个别农场或地区发生动植物疫情为由,全面禁止从该国进口所有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违反了《SPS协议》的区域化原则,构成了对贸易的变相限制;某国对进口的三文鱼的检疫要求严于对本国产品的检疫要求,或严于进口的可能感染了与三文鱼相同疾病的其它鱼类的检疫要求,从而限制或禁止三文鱼的进口,违反了《SPS协议》的一致性原则,构成了贸易壁垒。
⑺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对进口产品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针对中国还有特保和纺织品242段。不合理地使用或滥用这些救济措施,就会对进口产品形成贸易壁垒。目前,我国是世界上出口产品被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采取的保障数量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势头。实践中,一些WTO成员滥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严重阻碍了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
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一些国家在倾销和补贴的调查及认定中,往往以所谓“非市场经济”问题歧视我国产品,有的进而在标准采用、替代国选择上采取更不合理的做法。例如,某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时,使用标准非常苛刻且不合理,使中国企业无法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采用严重不利于我国的“替代国”价格;不给予中国企业分别税率等。
在反倾销调查中,进口国还可采取反规避和反吸收措施;如果这些措施被滥用,也会对进口产品构成不合理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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