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工作可分为两个步骤:验收小组验收和验收专家组评审。
(1)验收小组验收
验收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成员由市信息产业局或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项目业主的管理人员、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验收时参照相关验收内容及标准进行,验收后提交验收报告。
验收小组的工作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信息化工程咨询中介机构进行。
(2)验收专家组评审
验收专家组一般由3-7人组成,成员由相关行业专家和验收小组代表组成。验收专家组评审一般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A、业主单位作关于项目背景的报告;
B、施工单位作关于项目建设情况、自检情况及竣工情况的报告;
C、监理单位作关于工程监理内容、监理情况以及竣工意见的报告;
D、业主单位作试用情况报告;
E、验收小组代表作验收小组验收报告;
F、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
G、验收专家组对关键问题进行抽样复核和资料评审;
H、验收专家组对工程进行全面评价并给出验收意见。
(3)项目业主提供材料:验收申请、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组织与实施协调)、项目实施报告(技术、项目管理、质量控制)、验收安排计划、验收小组及专家组名单、验收计划书(由监理单位负责)以及第八条规定的验收评审材料。
3、验收签字
经过验收、评审形成的验收报告和评审报告,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字,并提交市信息产业局或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存档。
第五章 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 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需要复议和验收不合格三种。符合信息化工程建设标准、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任务按期保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验收合格;由于提供材料不详难以判断,或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0%而又难以确定其原因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复议。
第十二条 项目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一)未按项目考核指标或合同要求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三)项目的内容、目标或技术路线等已进行了较大调整,但未曾得到相关单位认可的;
(四)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尚未解决和作出说明,或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没有对系统或设备进行试运行,或者试运行不合格;
(六)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验收结论确认和处理
第十三条 由市信息产业局或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验收意见和相关资料得出结论,并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论的处理
(一)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的,项目业主将全部验收材料统一装订成册并连同相应的电子文档,分别报市信息产业局或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备案。
(二)验收结论为需要复议的,市信息产业局或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在三个月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者进行相关说明。
(三)验收结论为验收不合格的,市信息产业局或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业主和设计、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试运行合格的,项目业主重新申请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