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十五、《暂行办法》二条所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所称“社会团体”不包括财政拨款的单位。所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十六、《暂行办法》十条所称“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指单位全体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所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是指在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用人单位不能向经办机构提供职工个人工资有效资料或提供不全的。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和参保单位新进的职工,以职工起薪当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并按“保底封顶”的办法核定缴费基数。
  二十七、《暂行办法》十四条所称的“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范围为:
  (一)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二)符合计划内再生育条件并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引产的。
  二十八、《暂行办法》十四条所称的“难产”指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
  二十九、《暂行办法》十五条第一款所称的“生育”与第十四条的“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范围一致。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