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暂行办法》第
二条所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所称“社会团体”不包括财政拨款的单位。所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十六、《暂行办法》第
十条所称“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指单位全体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所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是指在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用人单位不能向经办机构提供职工个人工资有效资料或提供不全的。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和参保单位新进的职工,以职工起薪当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并按“保底封顶”的办法核定缴费基数。
二十七、《暂行办法》第
十四条所称的“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范围为:
(一)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二)符合计划内再生育条件并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引产的。
二十八、《暂行办法》第
十四条所称的“难产”指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
二十九、《暂行办法》第
十五条第一款所称的“生育”与第
十四条的“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范围一致。